美国移民法规定:
Evidence of the alien's participation,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,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.
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,做过其行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。
根据美国移民局政策备忘录与既往案例分析,符合EB-1A移民条件的“行业评审”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:
1.申请人以评委身份参与至少一次对他人工作的评审;
2.申请人必须曾正式被授予评委的职责;
3.申请人评审的是同领域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;
4.评委的选择程序必须能够体现出评委拥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。
01
申请人以评委身份参与
至少一次对他人工作的评审
02
申请人必须曾正式
被授予评委的职责
03
申请人评审的必须是
同领域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
04
评委的选择程序必须能够
体现出评委拥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
具体来看,哪些有力证据能证明评审经验这条标准?
☛ 申请人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能证明他(她)的确以评委或裁判身份完成了评判工作;
☛来自主办方的邀请信和感谢信,最 好可以具体描述选择申请人作为评审是基于他(她)的“杰出才能”和“国家性或世界性声誉”;
☛来自主流媒体的报道可以同时证明以上两点;
☛其他评委的介绍材料可以用来证明被邀请的都是业内精英;
☛主办方和比赛的介绍材料能够说明比赛的国内或国际影响力,以及评委是否必须是业内杰出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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